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松柏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天源
訴訟代理人 林邵樵
方玉珠
被 告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
複代理人 王道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9 月19日上午11點
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
開庭(桃園市○○路○○○ 號簡易庭大樓
)。
二、
兩造均應於開庭當日具狀說明,
系爭履約保證金究係現金或
支票或
本票?如係支票或本票,請提出相關影本到院(原告
並應陳報是否變更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