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松柏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源 訴訟代理人 林邵樵       方玉珠 被   告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代理人  王道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9 月19日上午11點 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 號簡易庭大樓 )。 二、兩造均應於開庭當日具狀說明,系爭履約保證金究係現金或 支票或本票?如係支票或本票,請提出相關影本到院(原告 並應陳報是否變更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