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法定
代理人 蘇家明
被
上 訴人 松柏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源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7日本院99年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
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3 萬6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159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