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張蔚誠 會計師
相 對 人 醫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金翰
上列
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新臺幣伍萬貳仟元。
理 由
一、
按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
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
非訟事件法
第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
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
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
時間
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聲請選派為檢查人,並
業已著手進行檢查事務,
惟因張沁芸業將所持股份售予相對
人之
法定代理人沈金翰,
乃於民國101年6月22日具狀聲請撤
回選派檢查人,則依據檢查事務投入成本計算後,聲請酌定
本件檢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
三、
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高平公司檢查人後,已執
行檢查事務,而相對人為本件檢查事件,業於100 年6 月24
日預付檢查酬金100,000 元予聲請人,有匯款單影本乙紙在
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7 頁);另聲請人於本件檢查
迄至張
沁芸聲請撤回為止,所請求之報酬為會計師每小時酬金5,00
0 元、共5 小時;經理人員每小時酬金3,000 元、共5 小時
;高級專員每小時酬金2,000 元,共6 小時,合計52,000元
,有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1 誠北會0041號函在卷
可參。
又本院
依職權函詢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就此檢查業務
之合宜報酬等問題表示意見,經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
於101 年9 月10日會總字第0000000 號函覆稱,檢查人係以
委辦案件所需人力之職級及投入時數估列預計酬金,與會計
師法第10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7 號酬金與佣
金第5 條規定尚無不符,且每小時估列之酬金亦未明顯超逾
業界一般收費行情標準,尚無不合理之處等語,則本院斟酌
聲請人所支出之勞力、時間,認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52,000
元,應屬
適當,並應由相對人負擔;惟因相對人前已預付酬
金100,000 元,故兩相抵扣後,聲請人應退還酬金48,000元
予相對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