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聲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張蔚誠 會計師 相 對 人 醫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金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新臺幣伍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 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 第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 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 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 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聲請選派為檢查人,並 業已著手進行檢查事務,惟因張沁芸業將所持股份售予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沈金翰,乃於民國101年6月22日具狀聲請撤 回選派檢查人,則依據檢查事務投入成本計算後,聲請酌定 本件檢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高平公司檢查人後,已執 行檢查事務,而相對人為本件檢查事件,業於100 年6 月24 日預付檢查酬金100,000 元予聲請人,有匯款單影本乙紙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7 頁);另聲請人於本件檢查迄至張 沁芸聲請撤回為止,所請求之報酬為會計師每小時酬金5,00 0 元、共5 小時;經理人員每小時酬金3,000 元、共5 小時 ;高級專員每小時酬金2,000 元,共6 小時,合計52,000元 ,有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1 誠北會0041號函在卷可參。 又本院依職權函詢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就此檢查業務 之合宜報酬等問題表示意見,經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 於101 年9 月10日會總字第0000000 號函覆稱,檢查人係以 委辦案件所需人力之職級及投入時數估列預計酬金,與會計 師法第10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7 號酬金與佣 金第5 條規定尚無不符,且每小時估列之酬金亦未明顯超逾 業界一般收費行情標準,尚無不合理之處等語,則本院斟酌 聲請人所支出之勞力、時間,認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52,000 元,應屬適當,並應由相對人負擔;惟因相對人前已預付酬 金100,000 元,故兩相抵扣後,聲請人應退還酬金48,000元 予相對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