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2號
上 訴 人 大洋國際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沛程
被
上訴人 羅婉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
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並自行
按補正之
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