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 告 元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玉華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
複 代 理人 趙佑全律師
被 告 張偉智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張敏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