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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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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鑫泰化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泉 上 訴 人 清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駿發             8之7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英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 1783號遷讓房屋等案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450,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1,9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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