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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3號 上 訴 人 張金城即張金城建築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  頤親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23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 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 萬1,868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 萬 9,0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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