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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9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5號 上 訴 人 文山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秀廷 上 訴 人 九宜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鑑 上 訴 人 許瑞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元食品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 第192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上訴人文山行實業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1,101,288 元 ,上訴人九宜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為1,858,155 元,上訴人許瑞春 為1,971,270 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29,121元及 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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