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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4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峰 訴訟代理人 梁治律師       黃國中 複代理人  金惠民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連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君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下午4 時在 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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