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47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大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振峰
訴訟代理人 梁治
律師
黃國中
複代理人 金惠民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連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君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下午4 時在
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