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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9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50號 上 訴 人 視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塘 被上訴人  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5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71,701 元(美金28,542元×匯率30.541=87 1,70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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