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林霈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商品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志聿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80號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
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萬9,483
元,本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11 萬9,48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 萬8,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