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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3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元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王愛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訴訟代理人 吳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補繳鑑 定費用新台幣115,500 元,逾期不補正,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94條之1 第1 項規定不為該行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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