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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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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兼 反 訴被 告 崇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瀞云 被 上訴 人 即 被告 兼 反 訴原 告 鉅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重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4 日內補正「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 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 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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