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素幸
謝清龍
陳德旺
呂心妹
吳美惠
謝佩君
吳寶玉
馬世忠
劉慶章
彭采萍
謝宗隆
洪春梅
王博正
孫忠理
洪愛嬌
陳綉菁
陳柏存
楊秀珠
謝文芳
萇秀卿
鄭簡秋香
曾嬿霖
白淑萍
林采瑄
陳政瑋
鄭汝勤
陳博文
林嘉信
吳美麗
鄭慧婷
鄭秀津
蔡志隆
簡秀儀
莊嚴麗卿
簡楊金蓮
李湘茹
曹馨云
王蘇宏
彭建鋒
李珮瑜
吳正東
柳瑞怡
黃曉伶
莊士永
邱惠貞
陳文林
彭家棟
高博瑜
林思岑
姜文忠
邱蓮娣
鄭明芳
蔡雅雪
簡茂林
劉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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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1人
法定
代理人 鄧祥月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11樓
上列57人
送達代收人
關維忠
律師
視同
上訴人 卓黃美月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白梅芳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3樓
李丞緯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4樓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明芳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5樓之3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55 號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985,419 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31,05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