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輝亮 訴訟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燁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興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詹宗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