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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燁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興 被 上 訴人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輝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9年度訴字第512 號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不服程度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377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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