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燁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建興
被
上 訴人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輝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9年度訴字第512 號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
不服程度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377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