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集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珍
被
上訴人 康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文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5 號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3萬7,56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