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 告 旭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鎮遠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
律師
被 告 順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素枝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告 茂圻股份有限公司(原:弘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清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鍾于璇
被 告 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諒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下
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
開庭。另請
兩造就下列事項於
收受裁定後三週內具狀陳報說明:
一、原告部分:
㈠依原證17所示(參見本院卷㈡第35頁),上載本件有瑕疵之
PCB板為料號A12-8P003號(生產週期為0919、0920、0923、
0925及0926批)及料號A12-6P002號(生產週期為0920批)
,請原告確認前2 次送請臺灣電路板協會鑑定之PCB板,其
料號及週期分別為何。
㈡請提出
上開各料號、生產週期之PCB板如原證6所示之WIP生
產流程表(參見本院卷㈠第66頁,
按原告前所提出之WIP生
產流程表並無生產週期為0923、0925及0926批之相關資料)
。
㈢請原告再予說明原證14會議紀錄(參見本院卷㈠第185 頁)
中,關於「重工材料、製造成本」之計算方式為何?又其上
所載「PCBA」是指何意?並就上開金額之計算依據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以為證明。
二、被告茂圻公司部分:
㈠請確認就原告所主張加工完成後之PCB板1 片可分割為6 片
出售一情有無爭執。
㈡請確認電鍍錫是否確為兩造間所約定「二銅」之製程範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