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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   告 旭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鎮遠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   告 順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素枝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告 茂圻股份有限公司(原:弘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清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鍾于璇 被   告 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諒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下 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 收受裁定後三週內具狀陳報說明: 一、原告部分:  ㈠依原證17所示(參見本院卷㈡第35頁),上載本件有瑕疵之   PCB板為料號A12-8P003號(生產週期為0919、0920、0923、   0925及0926批)及料號A12-6P002號(生產週期為0920批)   ,請原告確認前2 次送請臺灣電路板協會鑑定之PCB板,其   料號及週期分別為何。  ㈡請提出上開各料號、生產週期之PCB板如原證6所示之WIP生   產流程表(參見本院卷㈠第66頁,原告前所提出之WIP生   產流程表並無生產週期為0923、0925及0926批之相關資料)   。  ㈢請原告再予說明原證14會議紀錄(參見本院卷㈠第185 頁)   中,關於「重工材料、製造成本」之計算方式為何?又其上   所載「PCBA」是指何意?並就上開金額之計算依據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以為證明。 二、被告茂圻公司部分:  ㈠請確認就原告所主張加工完成後之PCB板1 片可分割為6 片   出售一情有無爭執。  ㈡請確認電鍍錫是否確為兩造間所約定「二銅」之製程範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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