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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汎太開發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秀治 被 上訴人 長都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15 號給付服務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47,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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