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汎太開發
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王秀治
被
上訴人 長都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15 號給付服務
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47,6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