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輪泰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坤昇
上 訴 人 張永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
訴字第857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36,120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