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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輪泰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昇 上 訴 人 張永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 訴字第85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36,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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