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李秋慧
被
上 訴人 大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9年度訴字第894 號給付墊
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4,56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14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