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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墊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李秋慧 被 上 訴人 大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9年度訴字第894 號給付墊 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4,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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