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5號
原 告 立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葉春江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華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 月30日下午3 時10
分在本院第二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