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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醫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7號 原   告 張德凱       張婉玲       張婉君       張畯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正儀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被   告 劉國聖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參 加 人 興東藥品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永綏 訴訟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劉興業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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