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醫字第7號
原 告 張德凱
張婉玲
張婉君
張畯登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正儀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被 告 劉國聖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參 加 人 興東藥品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永綏
訴訟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劉興業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