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鄭正寬
詹詠涵
上列
上訴人與宜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
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等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各新臺幣
(下同)3,000,0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