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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鄭正寬        詹詠涵 上列上訴人與宜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等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各新臺幣 (下同)3,000,0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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