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原 告 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賢
訴訟代理人 李明
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琬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
被 告 張劭緯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下午3 時10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