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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被 上訴人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琬 被 上訴人 張劭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4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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