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賢
被
上訴人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琬
被 上訴人 張劭緯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4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
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