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
所載本票2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3 月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7 月9 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
正本係
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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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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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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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葉家融 │吳秋賢 │99年1月5日 │2,200,000元 │TH六九五九六六│ │
│1 │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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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葉家融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99年1月5日 │3,800,000元 │TH六九五九六六│ │
│2 │ │司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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