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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除字第 3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2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3 月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7 月9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 │本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67號│ ├─┬─────────┬─────────┬───────────┬────────┬────────┬──┤ │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葉家融 │吳秋賢 │99年1月5日 │2,200,000元 │TH六九五九六六│ │ │1 │ │ │ │ │四 │ │ ├─┼─────────┼─────────┼───────────┼────────┼────────┼──┤ │00│葉家融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99年1月5日 │3,800,000元 │TH六九五九六六│ │ │2 │ │司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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