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秩字第15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徐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10月22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1300395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介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3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5日下午2時25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忠孝東路與新南路口。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三、
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已違反上開規定,應依法處罰。爰
審酌被移送人前有多次相同之違序非行,仍未能戒除吸食迷幻物品之習慣,本次
復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吸食,殊值非難,並考量其動機、目的、所生危害
暨其智識能力、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