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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0 年度桃交簡字第 2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 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於警訊中坦承於駕車前飲酒,且於前開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不諱,而依 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七十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 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毫克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 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簡稱BAC)百分之零點零五(亦即每一百毫 升血液中含五十毫克酒精),而(一)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三至百分之零點 零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 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 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二)BAC到達百分 之零點零五至百分之零點零八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 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散、感情與行為趨向誇 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三)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八至百分 之零點一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 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 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四)超過 百分之零點一五,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 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 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五)超過百分之零點五,對駕 駛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 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本件被告之酒精測定值已達呼氣每公升一‧一三毫克, 此有酒精濃度測試表一紙在卷可參,換算BAC值為百分之0‧五五六,參以本 件車禍發生係因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同向前方停放於路口等待紅綠燈之由 陳阿善所駕駛自用小客車,陳阿善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再推撞前方同樣停於路口等 待紅綠燈之由呂振源所駕駛自用小客車等情,有被害人等之警訊筆錄及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八紙在卷,足徵被告係因酒後辨識力、注意力、控制 力減弱,已使其正常駕駛能力受影響,有危害用路人之安全之虞,被告顯已達不 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事證明確,其犯行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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