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交附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四0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審理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四0九號被告乙○○涉犯過失傷害
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官 邱育佩
法官 吳麗英
不得抗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