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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壢交附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交附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四0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審理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四0九號被告乙○○涉犯過失傷害 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官 邱育佩    法官 吳麗英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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