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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壢簡字第 9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九六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七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攜帶凶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油壓剪、鉗子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甲○○持所有之油壓剪、鉗子各一支竊取電線」外, 其餘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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