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九六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七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攜帶凶器竊盜,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
油壓剪、鉗子各壹支,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甲○○持所有之油壓剪、鉗子各一支竊取電線」外,
其餘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