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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交簡字第 4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四О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四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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