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交附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二六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王兆飛
法官 周炳全
法官 賴淑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炎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