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交附字第七號
原 告 甲○○○住桃園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二三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案件內容確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 惠 琳
法官 邱 育 佩
法官 王 耀 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 煥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