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二九О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德警分秩字第一三九
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八十八年間起至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二十二時許止。
(二)地點:在八德市○○路○○○○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數次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新台幣伍佰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物照片一張
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