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二九六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桃警分刑秩字第二八
五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初某日。
(二)地點:桃園市某賓館。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新台幣五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
自白。
(二)桃園分局行政組現場檢查記錄表、員警蔡焜豪報告書各一紙附卷
可參。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