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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秩字第 2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二九九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山警分刑 秩字第0五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保險套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止。 (二)地點: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二樓等處。 (四)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先後多次與人姦,每次代價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及關係人賴武雄於警訊時之供述。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保險套一個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一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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