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二九九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山警分刑
秩字第0五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保險套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止。
(二)地點: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二樓等處。
(四)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先後多次與人姦,每次代價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及關係人賴武雄於警訊時之供述。
(二)經警查獲。
(三)
扣案保險套一個
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一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
宣告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