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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秩字第 3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三О八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右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以九十一年桃警分刑秩字第三0四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甲○○連續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被移送人乙○○部分: (一)時間: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晚上八時許起至同年九月二 十五日晚上九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二樓房間包廂內。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先後多次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下同)三 千五百元,被移送人乙○○可從中分得一千五百元。 二、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某時許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晚 上七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二樓房間包箱內。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先後多次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三千五百元,被移 送人甲○○可從中分得一千四百元。 貳、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 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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