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三六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0
六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輸入禁藥,各處
有期徒刑叄月。均
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甲○○、乙○○所輸入含有鹽酸芬氟拉明片(
Fenfluramine)成分之藥品係屬安非他命類藥品之禁藥,及被告二人所輸入之禁
藥數量為十盒、每盒各六十粒」外,其餘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藥事法第八
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