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三七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二0九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經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之規定,處
有期徒
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又本案查扣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象牙印材四枚、象牙手鐲二只及象牙墜子十
九個,業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依法
予以處分沒入,有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九○丁字
第一八八三號處分書一份附於
偵查卷
可稽,故不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二條
第一項後段規定
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野生動物保
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