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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簡字第 3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重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三八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四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被告甲○○係乘趙家明因舅舅向雲傑生病急需醫藥費之急 迫情形而貸以金錢」外,其餘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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