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三八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四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被告甲○○係乘趙家明因舅舅向雲傑生病急需醫藥費之急
迫情形而貸以金錢」外,其餘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