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四四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六一、
六六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累犯,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
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
六年三月二十日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其與高德勝二人於九十年九月間,均因
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高德勝
告訴第三人廖文義傷害一案,因甲○○係該案
證人,當其等三人同坐一部
囚車
提解前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訊途中,廖文義一再要求甲○○好好講,不然
其會被判很慘,甲○○遂應廖文義說知道啦,因廖文義一再要求甲○○,
詎甲○
○竟遷怒高德勝,遂在該囚車內以加害生命之事向高德勝嚇稱:「出去之後如果
給我遇到,就要給你死」等語,以此言語恐嚇高德勝,使高德勝心生畏懼,致生
危害於安全。
二、右揭事實,業被告甲○○於
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高德勝證述情節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案判決
確定及執行情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
犯,應依法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其於在監執行期中,竟不思悔悟,
僅因細故又恣意口出惡語恐嚇他人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七條、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附錄:參考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