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四九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
一一七、七五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
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處
有期徒刑叄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CD)伍佰叄拾玖片、影音光碟片(VCD)肆拾
陸片,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因謀生不易,一時失慮,為賺取微薄
薪資而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
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
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
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