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九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
罰金參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本案論罪
科刑主要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