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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簡字第 5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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