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九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九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
罰金壹萬元,
如
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