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六七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五八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花瓶壹只、落地窗玻璃壹片,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拘役貳拾日,
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補充被告甲○○與
告訴人徐美蘭間原係男女朋友關係,
竟基於基於毀損之
故意,以將
告訴人所有之花瓶一只砸向告訴人上開住處客廳落
地窗玻璃之方式,損壞告訴人所有之花瓶一只及落地窗玻璃一片,足以生損害於
告訴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
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足以
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