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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簡字第 7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七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八七七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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