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七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八七七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
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主要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