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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簡字第 89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八九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七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1、被告自白。2、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代保管條。3、照片四張。4 、被告所有之鑰匙一支扣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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